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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单位徐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发布时间:2022-01-24点击:0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这里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于拒不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单位,青岛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限制其法定代表人最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督促单位尽快履行住房公积金交缴存义务,依法维护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